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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员用工制度
发布时间:2016-05-10 浏览次数:1655 次

船员用工制度

第一条    一、本公司与船员之间是劳务中介关系,非劳动雇佣关系。船员的一  切劳动合同关系及船员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、工伤、死亡或失踪等所涉及医疗、保险费,均以船员用人单位(或船东)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。

第二条   二、本公司负责与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签订船舶配员及劳务派遣协议,告知船员本协议的工作性质及内容,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。

第三条    三、督促船舶用人单位(或船东)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,本公司负责办理船员派遣上船工作的有关手续。

第四条    四、签约船员必须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有效船员证书,同意与船东或船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服从工作安排,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同意履行本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定。

第五条    五、船员在合同期间工伤、失踪或死亡等相关费用均以船员用人单位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为准。

第六条    六、船员在接到上船通知后,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目的地工作岗 位,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,由船员自负。

第七条    七、船员上船后必须将任解职情况报告公司,以便汇总上报海事部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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